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赵**、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赵**、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的(2008)永*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赵**、王**、王*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王**、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永*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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