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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马*借款50万元,承担利息134050.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7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李**长年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3年10月19日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3年10月27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的下落后,我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李**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马*借款50万元,承担利息134050.9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84050.95元,下余借款本息55元,由被执行人李**于2013年11月20日前返还10万元,于2013年12月20日前返还10万元,于2014年5月1日前返还10万元,其余25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返还清,如逾期,则申请执行人不再放弃;担保人李**、田*银自愿对以上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交纳本案受理费5075元、执行费874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约定在担保人李**返还23万元后解除担保人李**的担保责任。现下余借款本息32万元被执行人未按约定主动履行。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马*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主动履行为由申请我院按原判决确定的数额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知被执行人李**及担保人田**履行下余借款本息454050.95元,但被执行人李**及担保人田**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主动返还借款本息。2015年8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对担保人田**名下的宁EK1130号丰田越野车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本院多次采取执行,到田**家中执行此案,后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李**,其承诺在2015年11月底前返还申请执行人马*50000元,于2015年年底返还18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404050.95元于2016年1月份再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马*同意被执行人李**的意见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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