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6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272239.11元并支付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398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给付本金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3984元,经查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提交了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3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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