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被告孙**、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另行通知后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史**、史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肖*、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徐**、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刘*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赵**、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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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王**、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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