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被告赵**、邢连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另行通知后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赵**、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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