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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坻中心支行与王**、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下简称农商银行中心支行)与被告王**、王**、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王**、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7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37600元,借款月利率为9.84‰,期限至2012年8月15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被告王**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王**、郑**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给付被告王**借款本金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本金1000元,未按约定期限还清其余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600元,利息1690.07元(截止到2015年9月21日),本息合计38290.07元;诉讼费由被告王**承担;被告王**、郑**承担连带责任。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一份;2、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借款借据一份;4、个人借款合同一份;5、授信业务逾期催收函一份;6、担保责任履行通知书二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被告王**向原天津农村**司宝坻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宝坻支行)借款37600元,借款月利率为9.84‰,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8月15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被告王**与原农商银行宝坻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第1条第6款第2项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同时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王**、郑**为被告王**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与原农商银行宝坻支行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同时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借款、保证合同订立后,原农商银行宝坻支行依约向被告王**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王**于2015年3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元,但未能还清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收未果,故原告来院起诉。

诉讼中,经本院核算,原告请求的借款利息1690.07元,未超出按有关规定标准计算得出的利息数额。

另查,原天津农村**司宝坻支行于2013年4月17日改制为天津农村**司宝坻中心支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天津农村**司宝坻支行与被告王**、王**、郑**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原天津农村**司宝坻支行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未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变更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原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支行改制为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后,原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支行的权利、义务由改制后的农商**心支行即本案原告享有、承担。原告依据原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支行与被告王**、王**、郑**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保证合同,请求被告王**偿还借款本金36600元及利息1690.07元,被告王**、郑**对上述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王**、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二被告应当自负。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司宝坻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6600元,支付利息1690.07元,共计人民币38290.07元。被告王**、郑**对此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已减半收取37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王**负担。缴纳时间同上,被告王**、郑**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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