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司宝坻中心支行诉被告王**、李**、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司宝坻中心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天津农村商**坻王卜庄支行、天津农村商**坻王卜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与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大唐庄支行与董**、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村商**坻大唐庄支行与王**、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村商**坻大唐庄支行与董**、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村商**坻中心支行与尹**、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李**、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