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敦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敦化**合作社与敦化市**限责任公司、敦化市中**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振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李*、李*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朱**、李**、杨**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王**u003d徐**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侯*、张**、郭**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杨**、白**、韩**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