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曹*、李**金融借款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1)敦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李**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敦民初字8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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