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4年2月24日,被告夏**在我联社下属宝甸信用社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23日,月利率11.50u0026permil;。借款到期后,被告夏**未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多次催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地,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