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限公司诉被告高**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前诉中保字第1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宋*、白文明所有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王*所有的坐落于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丘地号为XXX,所有权权证号为XXX的私有房屋;坐落于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丘地号为XXX,所有权权证号为XXX的私有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宋*所有的坐落于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房号为XXX,所有权证号为XXX的私有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白文明所有的坐落于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房号为XXX,所有权证号为XXX的私有房屋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