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前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给付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0。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郑*承担。至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执行员王*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一海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