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得财、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得财、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134号判决书,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无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134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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