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矫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执行人了矫**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0.988001%给付利息,逾期加收50%利息,计算利息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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