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前郭县**份有限公司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425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974738.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570元,申请执行费221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42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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