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237.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3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