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田某某、李**、韩*、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王某某、刘*、张*、武某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尤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