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于2011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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