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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杨某某、鲁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诉被告杨某某、鲁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7日,我行与被告杨某某、鲁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李**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5年7月3日,被告杨某某、鲁某某与我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我行给杨某某提供贷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年利率13.5%。合同签订后我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杨某某未如约还款,尚欠我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某、鲁某某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实际偿还前发生的利息和罚息,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我行与被告白某某、李**无法联系,不知道被告白某某、李**的确切住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白某某、李**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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