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