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吕某某、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马某某、贾某某、贾**、刘某某、贾**、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靖某某、胡某某、李**、宋某某、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贾某某、葛某某、马某某、贾**、贾**、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吕某某、李**、王**、李*甲、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