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告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告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告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长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霍某某、宋某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