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李*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李*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