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申请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5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办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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