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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盖**、王*、郭**、孙**、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盖**、王*、郭**、孙**、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盖**、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郭**、孙**、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盖**、王*负担。

本院认为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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