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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彬彬王丽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公证处分别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吉扶证字第141号公证书、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吉扶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该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王**未能自动履行该公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王**履行该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听证传票,上述执行法律文书由其姑姑李**及其本人签收。依据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对二被执行人借款时所抵押的杨树及树地予以评估。吉林财**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吉财智评报字(2014)第Q-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9日申请对其二被执行人李**、王**所有的借款抵押的杨树及树地予以拍卖,现松原**民法院正在对二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公证处(2010)吉扶证字第141号公证书及(2013)吉扶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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