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扶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