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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彭**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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