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彭**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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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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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交**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交**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交**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姬**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