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史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1435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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