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海成恒兴**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恒兴**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北京海**有限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理中心与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理中心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理中心与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海**有限公司与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海**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海**有限公司与焦玉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