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胡迎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苏玉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