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翟永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