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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妫**心办事处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与被告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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