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与被告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