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与被告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石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