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与被告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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