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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