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当事人已经和解并履行,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方书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候得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