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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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