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海**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天平**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再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7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海**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平**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天平**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天平**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天平**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被执行人北京天平**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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