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与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和民三初字第05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刘**的银行存款2332.82元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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