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134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170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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