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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