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芸绮**天津分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上海芸绮**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给付原告上海芸绮**天津分公司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3月2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8781.7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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