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保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郜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