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天津**香园业主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天津**香园业主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07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天津**香园业主会向原告张**退还2014年度、2015年度物业费共计2598元,确认原告张**已向天津**香园业主会交纳物业费至2017年9月。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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