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天**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164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