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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世**有限公司与轧大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轧大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轧大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为天津**电公寓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是在邮电公寓居住的业主。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105.37平方米,被告每月应交纳机电设施费73.75元、物业服务费47.41元。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已经履行了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拖延缴纳物业费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综合物业服务费6796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2010年8月28日原告与天**电公寓(1-7号楼)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5元、机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均由业主负责交纳。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原告在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与养护、环境卫生、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及公共秩序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标准。2014年1月28日原告与天**电公寓(1-7号楼)业主会续签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机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5元,均由业主负责交纳。上述两份合同分别于2010年9月6日、2014年3月27日经天津市**理办公室备案。

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05.37平方米,2010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机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共计121.18元;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机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共计142.25元。被告自2010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未向原告交纳上述费用,累计拖欠6796元[105.37平方米×(0.45元+0.70元)×42个月+105.37平方米×(0.60元+0.75元)×12个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以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天**电公寓(1-7号楼)业主会签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均有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已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理应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6796元物业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轧大徽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世**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796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轧大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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