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世**有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兰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