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被告天**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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